华真行:“假如我真写了这样一份检查,就走不掉了,对吗?是我本人签字确认的,不论是强奸未遂,还是流氓猥亵,证据就坐实了!
本来拿不到的证据,我却自己提供了。主观表述不影响客观行为的性质,你要我承认误以为对方对我有意思,还主动伸手搂抱了两下,不就可以定性了吗?
假如今天只是先来个治安拘留,是不需要上法庭的,派出所就可以直接处理,我连个翻供的机会都没有。事后甚至都找不到翻供的理由,因为我本人主动签字承认了。
还有一件事你没有告诉我,可能是忽略了,可能连你自己都不知道。
他们还有两个同伙受了伤正在医院,假如伤情鉴定的结果是终身残疾,比如一个废了条胳膊,另一个废了条腿。
只要这件事定了性,我就不能说对方是设局敲诈。他们就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追究我故意伤害的责任,这可就是证据确凿了!
实际上,我没有任何不法行为,也没有故意伤人。
肩膀脱臼、韧带撕裂的那个人,是自己伸手提我的衣领用力过猛。膝盖骨粉碎的那个人。是抡棍子磕到茶几,弹在自己身上。
那个棒球棍上,只有他的指纹我,没有我的指纹。我还要告诉你,那个女人当时穿的衣服是洗完澡换的,可以检测,上面并没有我的dna残留。
我说这些,并不是想教警方怎么查案,只是想说,我并不是没有证据。”
小金警官眼中有一丝不易察觉的复杂神色,紧接着又凶巴巴地喝道:“你这是不知好歹!留学生是吧?我现在就可以通知你们学校和大使馆,你也可以要求请律师。”
华真行:“那就请您通知吧,告诉他们我遇到了什么事。你只需要回答我刚才的问题,我说的是不是实话?”
小金警官:“什么是不是实话?你是否故意伤人,我还不清楚。其他的事,你是不是想好了?”
华真行:“我已经想好了!”
华真行可是个好学的孩子,来到东国后,已熟读《刑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看了很多案例。
今天有两人受伤只是个“意外”,伤情鉴定还没出来,先不必谈故意伤害,只说“耍流氓”这回事。
像这种案子,最令人头疼的就是证据,因为都来自于当事人的口述,又没有其他的证据坐实。所以对警方来说,最省事的做法就是拿到当事人的亲口供认。
说是写一份检查、尽量轻描淡写地认个错就能结案,其实检查本身就是当事人的供认,定了性之后便好办了,无非是根据规定进行处罚而已。
有很多不明就理的无辜者,就是吃了这个亏,甚至是被误导了。
比如有人走在路上被人诬陷耍流氓,闹到了派出所,心想写个书面检查,认个错、道个歉,只说自己是不小心碰着对方什么部位也就算了,别再没完没了的纠缠下去。
但是只要这么做了,一般情况下,至少行政拘留五天起。
这里有个陷阱,假如不是专业律师,则很难不掉进去。就是警察这么说的时候,都是尽量以大事化小的语气,告诉当事人写份书面检查就可以结案了。
这是实话,但只是半截实话。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也没有精力纠缠,都选择了息事宁人,不过是写份检查而已,反正从小在学校里也写惯了检查,写完了还得赶紧去上班呢!
但警察往往不会提前说,这和普通的而检查性质完全不同,而是执法机关的处罚依据,写完检查就出不去了。
有人肯定会很纳闷,为什么会这样?
站在警方的角度,很多时候这也是一种自然的处理方式,或者说无奈之举,因为成天碰到的各种破人破事太多了,警官也不知道谁是不是好人。
比如这大半夜的,谁愿意没完没了的加班扯皮?基层警力很紧张,基层警察有很多事情要忙,所以能用最省事的方式结案,成了很多人追求的目标。
并不是所有的警官都有坏心眼,实际上大部分警官也都是普通人,可能就是因为工作中这一招好用,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路径依赖。
像今天这种情况又比较特殊,马政委有过暗示,要小金警官把证据坐实,总之是不能放华真行走,非得把人拘进去不可。
华真行当然知道其中关窍,所以场面就这么僵持住了。小金警官没有动手搞刑讯,可是逼供的嫌疑也有,至少有语言上的暗示与威胁。
但是后来,小金多少也琢磨出这件事的味道了,他的内心中是不想那么做的,最后那句话,等于是在提醒华真行该怎么办了。
很多人都不希望这种破事被闹到学校或单位去,那样也意味着某种程度上的社死。所以小金警官强调,假如华真行不写检讨就要通知学校。
像这种事情,按照学校纪律弄不好会被开除,他得珍惜来之不易的留学机会。华真行则表示,警方想通知学校那就通知吧。
其实小金警官没打算通知学校,因为根本没证据证明华真行有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顶多二十四小时就得放人,他代表派出所通知学校又能说什么?
其实华真行还有一个选择,他可以在二十四小时内聘请律师,但如果他本人不主张这个权利,警方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不会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