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影响极其恶劣,应当判处有期徒刑,而被告方则认为他们的行为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交予交管所。”
  “接下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
  紧接着。
  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十分有效率的进行着。
  直接进入了下一步的举证、质证阶段。
  公诉人率先站了出来,列举出了乐依柔、计春春等人所犯的种种犯罪证据。
  诸如孙洛灵的轻伤鉴定证明,残疾证明,录音录像证明,监控证明,同学口供等等。
  这些证据……
  已经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从各个角度佐证他们的犯罪行为。
  几乎是无可抵赖。
  除此之外,公诉人还额外列举了她们五人在校期间的其他恶劣事迹。
  比如说成群结队,将一名男生打出了脑震荡,事后双方私聊,赔了一笔钱。
  放学的时候,经常敲诈、威胁同学,要求别人上交生活费。
  这些事情……
  有认证和物证,以及学校的监控可以证明。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乐依柔、计春春等五人在学校内组织黑恶犯罪系列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身心上的迫害,已经涉嫌了严重违规违纪,违反了我国相应法律。”
  公诉人深吸了一口气,沉声控诉道:“对她们而言,普通的惩罚,并不足以起到警醒和改造效果。”
  其实。
  在接到案子后,他们检察院就对此案进行了开会商讨。
  最终。
  大多数的人还是认为,该破例的时候就应当破例。
  这种校园犯罪事件……
  若是不惩治,未来将屡禁不绝。
  乐依柔、计春春等人,根本不会意识到她们的错误,反而会变本加厉。
  继续欺负其他的学生们。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确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但那些被欺负的学生同样是未成年人。
  他们受到了身体和心理上的迫害,同样有资格去追究这些施暴者的责任。
  “审判长,对方公诉人。”
  律师席上。
  这名律师再次站了出来,围绕自己的观点接着阐述:“刚才的证据里,有一点不对。”
  “我方并非故意将视频传播到各个群聊里的,只是因为一时手误,发错了群。”
  这个辩护点……
  是他们律政先锋律师事务所好几个律师一起讨论出来的。
  公诉人控诉的点,是她们故意发布孙洛灵的衣衫破烂,狼狈不堪视频,对孙洛灵的名誉以及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但……
  据他了解的是,乐依柔五人并没有这方面的想法。
  纯粹是转发错地方了。
  两者动机完全不同,也决定了犯罪性质的轻重不同。
  前者是无意之举。
  后者则是故意践踏他人的人格尊严,毁坏他人的名誉,后果相当严重。
  “你说她们不是故意转发的,有什么证据吗?”
  公诉人皱了皱眉头,直接反问了一句。
  在庭审期间。
  任何一方提出的主张,都需要相应的证据作为支撑。
  “据我所知,我方当事人当时已经发泄完毕,放孙洛灵回宿舍了。”
  这名律师深吸了一口气,抗辩道:“她们所作的事情,本不是什么光明正大,值得炫耀的事情,完全没必要将视频转发到其他群里炫耀。”
  “相反,这样反而会暴露她们对孙洛灵进行了霸凌的事,引来学校的注意。”
  “相信任何一个正常人,也不会这么做吧?”
  他没有直接从证据角度出发,而是盘起了逻辑。
  这个事情属于动机问题。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里。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都需要就犯罪动机进行相应的推理。
  就比如说某人无意中将带颜色的视频分享到了家族群里,有多人浏览了该视频。
  涉嫌了传播xx物品罪。
  但他却辩解说,自己只是想转发给小号,无意中发错了。
  这种动机问题……
  就可以从逻辑上面进行推论,得出相应的结果。
  法律是严谨的。
  刑事审判更是需要严谨到每一步的细节。
  再比如。
  张三是货车司机,无意中帮人送了毒品到另一个城市。
  被警察发现了,但却辩解说他不知道货物里有毒品。
  原本。
  按照刑法,他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运送,不会构成犯罪。
  但经审讯,警方却发现跑一趟货3000元,可他这次却收了10000元。
  这就解释不清楚了。
  因此。
  刑法会将其定性为他知道货物有问题,属于犯罪共犯。
  有时候,并非狡辩就能否认动机的。
  而这个律师辩护的角度……
  则是从当事人的逻辑方面出发,试图将五人的下“心理伤害行为”降到最低。
  这是他们律所的张玮亲自指导下的辩护思路。
  若是成功的话,完全有机会争取到少管所的待遇。
  然而。
  公诉人却不慌不忙。
  站出来提醒道:“你提出的逻辑虽然没错,但不排除她们在发泄过后,发泄欲并未得到满足,故意将视频扩散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