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起民事纠纷。
  可当事人……
  却因盗窃罪,被反手送了进去。
  在听到这个案子后,他第一反应就是和某人有关。
  这种行事风格,实在是太熟悉了。
  果不其然。
  经过鱼子金的解释,被替换了零配件的车主,就是秦牧!
  得知了前因后果。
  他也非常果断,决定接下了这个案子的辩护。
  “这一次……我一定能减下来!”
  他深吸了一口气,眸子里燃起了浓烈的斗志。
  经过了这么多案件。
  他已经发现了……
  只要对手是秦牧,他很少辩护成功。
  哪怕他发挥的很出色。
  可总会出一些幺蛾子。
  要么是当庭作伪证,要么是骂法官,要么是咆哮法庭……
  很少取得突破性的减刑成果。
  “这个案子……还真的有点难办。”
  随后。
  他拿出了电脑,开始分析本次的辩护思路。
  案件源于汽车的零配件替换。
  原本是归《三包法》管的,可突然转移到了《刑法》上。
  当事人牛欢、常英才的行为……
  也的确构成了盗窃罪。
  盗窃罪的定罪要件,他们都完美符合,躲都躲不掉。
  刑事责任是跑不了的。
  再结合多次执行窃取零配件,以次充好,试图隐瞒犯罪事实的行为,构成了情节严重。
  依照相关刑法,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
  再根据牛欢、常英才多次窃取牟利的零配件价值来计算,量刑幅度。
  牟利的越多……
  量刑越重。
  “这个案子的减刑情节……似乎没有。”
  张玮皱了皱眉头,仔细思考了一下。
  并未发现可以适用于法定减刑的情节。
  减刑的情节,其实有二十余条。
  包括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孕妇、老人、紧急避险、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胁迫犯罪、教唆犯罪、从犯、立功表现、自首等等。
  他之前遇到的许多案子,或多或少都有减刑情节。
  然而……
  牛欢的这个案子里,却完美避开了这些情节。
  第一,牛欢、常英才两人都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并非未成年人。
  第二,他们是因为报警被抓,不存在自首情节。
  第三,两人也不是特殊群体,并非孕妇、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等。
  第四,两人盗取零配件,出自于故意,目的是非法牟利,不存在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情况。
  第五……
  总而言之。
  两人可供减刑的幅度,非常小。
  想要争取减刑,似乎只有常规的积极认罪认罚了。
  但积极认罪认罚,最多能减一两个月。
  对十年刑期而言,显得微不足道。
  “看来只能朝着侵占罪辩护了……”
  张玮沉吟片刻,喃喃了一句。
  依照刑法,盗窃罪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侵占罪……
  在量刑上,却显得较轻一些。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即便是情节严重,也只有五年!
  而盗窃罪……
  最高刑,却可以达到无期徒刑!
  比如说盗窃国宝、珍贵文物等等。
  这两个罪,看似相近,但却存在不小的区别。
  一般来说。
  两者在犯罪故意的内容和时间上不同。
  侵占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犯罪的动机产生于行为发生之后。
  比如说某出租车司机,收班的时候发现了乘客遗落的手机。
  然后将其占为己有。
  这样就不能将其定罪为盗窃,而应当将其定罪为侵占。
  而盗窃罪一般是知道他人持有财物,或者是财物的拥有者,从而用秘密方法窃取了他人财物。
  具有直接故意的目的性。
  就比如说公交车上的扒手、小偷小摸等等。
  此外。
  侵占罪还要求行为人在事后具备拒不退还,不肯偿还的行为。
  构成强行侵占。
  而盗窃则不需要,即便被发现之后,主动退还了,也构成犯罪!
  所以……
  三包法,并不适用于这次事件。
  即便退一赔三,该追究的刑事责任,还是要追究。
  但这两个罪名,还是具备一定的共性。
  比如说侵占罪,要求的是非法侵占了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
  秦牧将车放在了4s店的维修部进行修理,就存在代为保管的这种行为。
  牛欢、常英才非法侵占,也是说得通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罪名的认定。”
  张玮深吸了一口气,将辩护思路认真整理了一遍。
  只要能成功将盗窃罪辩护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