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秦牧送进去的那几个人,似乎都是他帮的忙。
  随后。
  庭审开始,法庭纪律宣读完毕。
  公诉人陈述起诉状,被告坚决自称无罪。
  紧接着便是质证环节。
  让她更为惊讶的是……
  这个王大锤,水平似乎不怎么样。
  全程都没有太亮眼的表现。
  直到……
  庭审进行到自由辩论环节。
  在这个环节里,王大锤抬起了头,仿佛变了个人。
  一举陈列出了七条辩护理由。
  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直指公诉人。
  好几条关于现行法典的反驳,把公诉人驳斥的接不上话来。
  只能顾左右而言他。
  “太猛了,这个律师太猛了……”
  青岚咽了咽口水,满脸的震惊。
  她本以为是青铜。
  谁知道却是个王者!
  虽然她不懂律师这行,但也知道,面对公诉机关,想要抗诉的难度非常大。
  而王大锤提出的这些理由,将本来陷入了劣势的局面……
  直接逆转!
  目前来说,局面应该是均势。
  公诉人一方,始终坚称证据充足,按照法律法条的要求,没有任何问题。
  而王大锤则一直对构成该刑法的各个定义和行为,进行攻击。
  比如说量刑过重,违反了刑法中的罪刑相当原则。
  即售卖动物的行为,远远超出了拐卖妇女的刑罚,非常不合理。
  还有费氏牡丹鹦鹉,目前已经大范围人工养殖,并不处于濒危状态,不能简单的以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来论罪。
  行为无社会危害性,并未对社会、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不知道能不能赢……”
  不知不觉中。
  青岚紧握着拳头,心情也跟着紧张了起来。
  十二年,实在是太长了!
  这个量刑,普通人都无法接受。
  若宋云是专门饲养鹦鹉,并且出售的还好。
  但他只是个业余爱好者。
  在家中饲养,从未用作任何商业用途。
  如此判刑,在司法上,未免过于机械。
  ……
  与此同时。
  晋城法院。
  第二刑事审判庭。
  庭审还在进行。
  原告席的公诉人,与被告方的王大锤,正在展开激烈的辩论。
  “我想请问一下公诉人,你们口口声声说按照现行法律来执法,但这条现行法律……”
  王大锤昂首挺胸。
  脑海中闪过前几日里秦牧给他做的模拟开庭场景,冷声质问道:“经过了抽样调查,在民间知道的人,不足20%。”
  “也就是说,百分之八十的人不知道除了三类鹦鹉之外,其他鹦鹉属于濒危野生保护动物。”
  “在普法上,并未做到全民普及。”
  “这也导致了每年都有鹦鹉案发生,从六个月到数年的有期徒刑比比皆是。”
  “如果这样机械司法,是否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是否有让民畏严刑峻法,而不敢再犯的嫌疑?”
  “在我看来,这样的行为,并非是勤于执法,而是怠于执法!”
  “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宣传上却不下功夫,反而逮着无意中犯罪之人不放,这就是你们的执法态度吗?!”
  说着说着。
  王大锤索性放飞了自我。
  在法庭上,公然呵斥反问。
  一连串的问句下来……
  原告席的两个公诉人眉头紧锁,一时间却不知道该如何反驳。
  对方针对的,不仅仅是这条刑法,还有他们的执法态度。
  其实。
  这个案子发生之后,他们内部也做出了详细讨论。
  有过两派观点。
  一方认为,十八只鹦鹉,属于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惩治。
  而另一方则认为,宋云并非为了牟利,且不存在对濒危野生保护动物的迫害、杀害、灭绝等行为,反而予以了救助,可以选择放弃起诉。
  最终。
  起诉的一派占据了上风。
  他们原以为只是参与一场简单的庭审,谁知道对方居然请了一个这么厉害的律师!
  在自由辩论环节,不断责问他们。
  “还有,我想请问公诉人,我方当事人的行为,有何社会危害性?他未曾杀害一只濒危野生动物,只是出于他人恳求,才售卖了三只。”
  “关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诉讼法里,曾经详细明确了,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都可以不予起诉。”
  “在我看来,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完全属于无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
  两个公诉人对视了一眼。
  却无法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只能岔开辩论主题,沉声道:“被告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明确构成了犯罪。”
  “你方声称他不知道费氏牡丹鹦鹉属于濒危野生保护动物,并不符合逻辑。”
  “能在五年之内,将两只鹦鹉繁衍至十八只,他对鹦鹉应该有着全范围、深入的了解,无法以不知情论处。”
  “五年时间里,他有充足的时间中止犯罪行为,将鹦鹉上交给林业部门。”
  “但却……”
  “此外,他还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己承认了犯罪事实,表示愿意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