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在司法的扩充解释里,另行解释了这个行为,补充了个兜底条款。
  通过网络曝光他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在现代社会。
  出卖公民信息的现象,其实屡禁不绝。
  几乎登录个网站,下一秒自己的手机号就泄露了。
  甚至在某宝上,还有公然售卖身份信息的,打包资料一份60元。
  资料里,包括姓名、籍贯、学历、毕业学校、婚姻状态、居住地、收货地址、手机号等等。
  明码标价,极为嚣张。
  一般来说,购买这些资料的人,要么是中介,要么就是诈骗团伙。
  中介是为了寻找意向客户,促成成交。
  诈骗团伙同样是为了寻找意向客户,进行定向精准诈骗。
  因为个人信息获取成本低、追究麻烦等原因,这种现象从未断绝过。
  而夏青青在视频里,公示他们四人的身份信息,造成大范围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完全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出售、传播他人身份信息的……
  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
  视频里的内容,固然是基于事实,但却是对于法院判决结果的大肆传播。
  朝着对抗判决的方向,影响了公众舆论。
  同样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恶意煽动舆论、利用网民,故意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将被行政处罚。
  也就是罚款外加行政拘留,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没错。
  在刑法上,没有煽动舆论这种罪名,只能对引战行为、饭圈文化等进行行政处罚。
  相较之下。
  刑事处罚过重,而行政处罚又过轻。
  这也是为什么网络上那么多饭圈文化、引战、煽动负面情绪等行为层出不穷的原因。
  最后。
  除了以上两点,如今在各平台广泛传播的视频,还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这也是一条比较偏僻的罪名。
  寻衅滋事罪很多人都知道,但大部分都认为寻衅滋事罪仅用于斗殴、打架等暴力事件。
  实则不然。
  在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位非常特殊。
  它最初是流氓罪演变而来的。
  如今流氓罪的相关刑法罪名,已经被废除了。
  但在几十年前……
  流氓罪让人闻之色变。
  流氓罪,专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违背了社会公德,被社会道德所摒弃的……
  就是流氓罪!
  比如说,在大街上,语言调戏一个女孩,对方便可以起诉你流氓罪。
  而流氓罪的量刑被多次提高,最高可至死刑。
  几十年前,便有过数个因为乱搞男女关系的海王……
  被判处流氓罪,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枪毙。
  而现在……
  乱搞男女关系、调戏妇女的人,已经随处可见了。
  放在几十年前,都是一抓一个准,直接枪毙的那种。
  当年废除这条罪名,主要是考量了诸多因素。
  其中一个,就是量刑过重。
  语言调戏一个人,可能就要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违背了刑法震慑的功利价值。
  刑法是震慑犯罪现象的产生,而不是对罪犯进行残酷处罚。
  因此。
  在后面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将这条大罪进行了拆解,分别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而其中的寻衅滋事罪,也是比较特殊的一项。
  因为它属于兜底法条。
  最高刑在五年以下,不重不轻。
  可以防止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
  比如说在公众场所聚众殴打他人,涉嫌了故意伤害罪。
  但若是殴打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那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可能被判处无罪。
  刑法为了防止这种现象……
  便可以追究其寻衅滋事罪,五年以下,不至于逃脱罪责。
  同理。
  若是将人打成重伤,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判处。
  故意伤害罪,致使他人重伤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最高刑可至十年。
  而且。
  在司法解释重,寻衅滋事的补充条款里,确定了寻衅行为不仅仅是现实中的暴力冲突。
  还包括财物损毁、扰乱网络秩序、恶意针对他人等等。
  在寻衅的判定上……
  侧重于行为上主观故意,分为无故生非和借故生非。
  无故生非,就比较容易理解了,故意找事。
  有人坐在店里面吃饭,你看她长的漂亮,轻轻拍一下后背,便属于此类行为。
  借故生非,则是去饭店里吃饭。
  吃完饭不想付钱,随手抓了只苍蝇放在菜里面。
  反过来要挟老板赔偿。
  这也属于寻衅滋事的一种。
  总而言之。